北京电工技术学会
Beijing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

学会章程

《北京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BE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北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学会工作可持续发展;团结和组织电工技术界的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 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促进电工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坚持产学结合,开发和更新换代电工产品及应用技术,培育电工技术的后备人才, 为首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8号华夏科技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本学科内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攻关和科学考察活动。在科学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研项目方面提出建议;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二) 推荐和评审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编辑出版本会专业学术书刊,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

  (三) 多层次地普及电工科学技术知识, 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四)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培养本学科后备人才;

  (五) 接受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科研、生产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 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规划编审, 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项工作。与高校联合承接智能电网、新能源相关科技项目;

  (六) 积极组织会员扶植和支持本市电工行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提高电工工艺、材料及测试技术水平;

  (七) 组织会员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提出建议, 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在本学科领域从事生产、运行、科研、教学、咨询和管理等专业领域的单位;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电工技术学科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五)热心支持并积极从事本学会工作的管理领导干部;

  (六)在高等学校电力及技术等专业学习的本学科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五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确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 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